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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是什么

时间:2022-12-08 21:23:36

  一、要式合同的含义

  要式合同含义是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。

  所谓书面形式,就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,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,当事人约定的,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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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二、要式合同的特征

  1.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。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,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,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,是合同成立的基础。

  2.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。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,说明要式合同 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。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,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。合同的主要义务,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,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。

  3.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。接受履行,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,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。

  三、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是什么

  1.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,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,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,是合同成立的基础。

  2.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,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,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。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,附随义务的履行,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,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。

  3.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,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,而对方则是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交付的,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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